| 一、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(一)在本行政区域内,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。
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 守和执行; (二)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; (三)根据国家计划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、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;
(四)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 行情况的报告; (五)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; (六)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、副主席;
(七)选举镇长、副镇长; (八)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; (九)撤销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; (十)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
体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,维护社会 秩序,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(十一)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; (十二)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;
(十三)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、同工 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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